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