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