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