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