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审部门。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