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