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五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