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节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