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