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