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