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