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八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八节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八节 采购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 第六十七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第六十九条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 第七十条 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