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药品拆零的管理;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药品追溯的规定;
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