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八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八十二条 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