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