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质量信息的管理;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药品退货的管理;
药品召回的管理;
质量查询的管理;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