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