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七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七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七节 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