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六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