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十二节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六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十七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九条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第一百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