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