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建立药品养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