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行政告诫;

责任约谈;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责令召回药品;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