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行政告诫; 责任约谈;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责令召回药品;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