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与受托开展药品经营相关活动的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开展的药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