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