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