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
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
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