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