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