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