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