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