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