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略〕),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