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略〕),经承办机…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略〕)。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略〕),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