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略〕),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附表12〔略〕),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