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