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