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