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四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