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