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五章 设备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八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设备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