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认定药品生产企业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评定标准的,原认证机关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