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