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