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