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