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