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